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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0號
原 告 楠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文典
被 告 新榮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蕭宗益
上列原告與
被告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694,880元,則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694,88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