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20號
原 告 十全特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莊家錦泰昌食品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楊世村
汪玉蓮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
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十全特好食品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十全特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