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2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永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蔡瓊月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臨時會議決議無效事件,
上訴人對民國111年3月10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0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6,002元,扣除上訴人繳納的4,500元,上訴人尚應補繳21,502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芙蓉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