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227號
即 原 告 合億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解除契約事件,上訴人於法定
期間內對本院民國113年6月11日所為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2,131,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2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