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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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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3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加倍返還定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41號 
原      告  勝全汽車商行即蕭安棋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

被      告  允順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志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加倍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加倍返還定金,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6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