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341號
原 告 勝全汽車商行即蕭安棋
被 告 允順良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加倍返還定金,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6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曾文欣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