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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3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加倍返還定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41號 
原      告  勝全汽車商行即蕭安棋




被      告  允順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志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加倍返還定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16日、110年6月29日所為之裁定,均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送達代收人  蕭隆泉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將「原告送達代收人  蕭隆泉律師」誤載為「原告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