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341號
原 告 勝全汽車商行即蕭安棋
被 告 允順良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加倍返還定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16日、110年6月29日所為之裁定,均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原告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
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
送達代收人 蕭隆泉律師」。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將「原告送達代收人 蕭隆泉律師」誤載為「原告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