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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3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加倍返還定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88號 
原      告  勝全汽車商行即蕭安棋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
被      告  允順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志凱 
上列當事人間加倍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同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項規定甚明。次按前揭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予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917號、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加倍返還定金事件,兩造於本院110年8月26日準備程序期日中,合意本件訴訟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211頁),依前揭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法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