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388號
原 告 勝全汽車商行即蕭安棋
被 告 允順良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同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項規定甚明。次按
前揭關於
合意管轄之規定,除
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予優先
適用(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917號、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
經查:本件原告請求
被告加倍返還定金事件,
兩造於本院110年8月26日
準備程序期日中,合意本件訴訟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211頁),依前揭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法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