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428號
原 告 鼎優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兼
原 告 何芬芳即芬芳園企業社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所提起之分配表
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2日以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3萬502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原告於110年7月19日由
送達代收人收受
上開補繳裁判費之裁定,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
可證,原告
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份
可參,其起訴顯不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一强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