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599號
原 告 林昱成
被 告 三金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
聲請支付命令經
被告異議後視為起訴,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後,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9,210元,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
,而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0月2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然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在卷
可證,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