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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6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1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仩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明達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複代理人    歐陽圓圓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張智芬即宬墉企業社

            張福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耿銘律師
複代理人    林彥百律師
            楊瓊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6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新臺幣1,027,202元」及「新台幣1,027,202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新臺幣1,027,207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柯月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