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8號
聲 請 人 侯信瑞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0號民事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已於民國110年2月1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茲申報
期間已屆滿,然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之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除權判決,應宣告證券無效,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第564條第1項分別著有規定。查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
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網站公告頁面為證,復經本院調取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0號卷核閱無誤,自
堪信為真實。則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0號民事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6月18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之前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