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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3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6號
聲  請  人  昭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豐 


訴訟代理人  黃寶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在民國110年7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記載的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的支票(下稱本件支票),因為不慎遺失,已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00號公示催告,並且在民國109年12月18日把裁定公告在法院的網站,現在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並沒有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因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的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本件支票,由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00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且在109年12月18日公告在法院網站等情,本院已經調取前述公示催告卷宗查明。而前述公示催告所規定的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在110年4月18日屆滿,到目前為止都沒有人申報權利以及提出原支票,也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可以證明。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本件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該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36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      考
 1
昭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朴子分行
109年10月15日
20,120元
JE0000000
受款人:台灣亞風速遞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