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6號
聲 請 人 黃聰明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
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4號
公示催告,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2月2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7月26日屆滿(末日110年7月24日為星期六例假日,順延至星期一),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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