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蕭秉豐即昇億機械廠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5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
期間為自
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
嗣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10年4月9日公告該裁定於司法院網站,至今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等情,此有上開裁定及司法最新動態訊息內容等資料在卷
可憑,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屬實。又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8月9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