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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6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9號
聲  請  人  吉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訴訟代理人  陳姿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支票),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林志宏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4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一强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附表:
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69號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晉仕企業有限公司
110年3月31日
22,234元
0000000號
付款人:第一商業銀行興嘉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