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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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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執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8號 
聲  請  人  韓棕豪 
相  對  人  潛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寶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嘉義縣政府於民國111年7月15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其中調解結果成立內容第㈠項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493,590元的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11年7月15日經嘉義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此有調解紀錄可稽。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下同)493,590元,詎相對人未履行調解方案所載之義務。茲檢附調解記錄,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的規定,聲請鈞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上揭主張,業據聲請人提出嘉義縣政府於111年7月15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一份為證。又查,兩造經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依聲請人主張請求給付493,590元達成和解。雙方合意由相對人分期給付,共分5期,相對人依約應於111年7月29日前給付100,000元、111年8月31日前給付150,000元、111年9月30日前給付100,000元、111年10月31日前給付100,000元、111年11月30日前給付43,590元予聲請人,前項金額一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調解成立之內容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查,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且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關於法院應駁回聲請之情形,因此,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