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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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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補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大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勞動事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一、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者。二、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2項著有規定。次按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規定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之結果,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查原告即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工資等事件,依前開規定於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1,752元,應徵收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柯凱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