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阿里山東方明珠國際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呂侑玲
林芋秀
陳姵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柏皓、呂侑玲、林芋秀、陳姵吟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855,50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