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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5號
原      告  吳佩蓉 
訴訟代理人  陳振榮律師
被      告  震旦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凱傑 
訴訟代理人  黃國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8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