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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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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68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864號
債  權  人  太子飼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金猛 
上列債權聲請債務人汪天霖即汪自力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汪天霖即汪自力住居於高雄市大社區,屬本院之轄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法,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