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司字第17號
主 文
泓儒興業有限
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延展至民國111年10月26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泓儒興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
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前於111年3月24日至同月26日連續登報公告泓儒興業有限公司之
債權人應於登報日起3個月內向聲請人申報債權,
惟上揭申報債權
期間屆滿後,已逾6個月期限,
爰依法聲請准予延展清算
等情。
三、經本院審閱聲請人所提出之登報證明,依
首揭規定尚
核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