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票字第1289號
聲 請 人 世鷹工程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羅耿超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㈠、㈡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㈠、㈡
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
簽發如附表㈠、㈡所示之本票,
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5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
本件關於附表㈠所示本票之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按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
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此為票據法第3條明文規定,故發票人即應就發票金額負支付責任。
經查:聲請人所提出附表㈡編號001所示本票發票金額為新台幣「壹拾元正」,故聲請人僅得就本票發票金額10元聲請准為強制執行,逾該部分之請求,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
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表㈠: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1年度司票字第1289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㈡: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1年度司票字第1289號 | | | | | |
| | | | | |
| | | | | |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