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10號
原 告 上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彩虹油漆工程行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起訴狀繕本(須附證物)一份,逾期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119條第1項及第251條規定,原告起訴所具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並由法院將之與
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於法定
就審期間前,一併送達於被告。準此,原告如不提出起訴狀繕本,法院即無從合法送達文書與被告,被告亦無從答辯,訴訟將延滯不決。是原告未提出起訴狀繕本,應視為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所定「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之一種,亦屬
首揭法定「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經法院命補正而
逾期不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二、
本件原告提起訴訟,未按
被告人數提出附證物之起訴狀繕本,將有礙被告行使
抗辯權及延滯訴訟之進行,
爰定期命其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