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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度建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3號
原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
代理人
郭清水
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
律師
被 告 鼎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炎輝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複代理人 陳秉宏律師
吳龍建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1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
就原告提出之契約書、營繕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工程結算書,得自行
閱卷
,如有意見,於文到15日內表示,
繕本
逕送
對造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芙蓉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