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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度建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4號
原告即反訴 
被      告  尚新貿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芬蘭 


訴訟代理人  陳振榮律師
            黃昱凱律師
            吳聰億律師
反 訴被 告  張桓祥 
被告即反訴 
原      告  吳唯齊 

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