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6號
原 告 晨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易晶綠能系統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3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憑,是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不合法,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