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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度消債更字第 1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胡馨太 
代  理  人  劉興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卿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附表:
一、財產方面:
(一)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若無,亦請以書面陳報之。
(二)請提出名下「統一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所得之相關帳戶、交易等資料。
二、收入方面:
(一)請陳報聲請人目前任職於何處?平均每月薪資收入為何?並請務必提出任職於該公司之在職證明、每月薪資入帳相關證明文件(薪資單、入帳明細等)。
(二)另請說明,依所提出之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記載「勞保投保薪資13,500元」、「職保投保薪資25,250元」係何意?聲請人每月薪資收入數額究竟為何?
(三)另請陳報除上開工作收入外,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入證明,若無,亦請說明之。
三、請陳報聲請人目前有無領取政府補助金?(如:低收入戶、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四、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09年12月29日起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五、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任何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並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六、請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
    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
    仍應以書面說明)。
七、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11年12月28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八、請陳報目前是否有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法院?若有,請敘明全部遭強制執行之執行案號,並提出執行命令影本等。 若無,亦請以書面陳報之。
九、請提出更生償還計劃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