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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抗告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度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宣告破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破字第1號 
聲  請  人  沃德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群侑 
代  理  人  何永福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本裁定理由二及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
    徵收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次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僅繳納聲請費1,000元,且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檢附證據資料陳報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額,並依前揭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繳納聲請費,及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附表:
一、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二、聲請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該事實應包括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記載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記載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及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㈣如為其他動產,記載其保管地點、保管人、有無設定負擔及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㈤如為不動產,記載其地號、建號、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㈥如為投資,記載其投資金額、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三、聲請人對其他債權人清償或受債權人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並詳加敘明各債權借款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
四、相對人有無積欠其他稅款?如有,應說明稅捐機關為何、金
    額若干,並提出證明文件。
五、相對人有無積欠6 個月以內之工資(薪資)?如有,應說明
    債權人為何人、金額為若干,並提出證明文件。
六、相對人是否有債務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應
    載明現有全部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
    、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
    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
    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