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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 1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4號
原      告  蔡萬來  
訴訟代理人  蔡明修  
被      告  黃仁豪  

訴訟代理人  吳定曄  
            楊雅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5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43,449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96%,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647,816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943,44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09年10月22日上午7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之營業計程車,沿嘉義市西區上海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新民路交岔路口右轉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時,須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有原告沿行人穿越道由東往西行走,因閃避不及而遭被告上開車輛撞擊倒地(下稱系爭事故),致受有右髖疼痛變形(診斷為右股骨粗隆閉鎖性骨折)等傷害(下稱系爭傷害)。被告上開過失傷害行為,業經本院111年度嘉交簡字第64號、111年度交簡上字第24號刑事判決有罪確定在案。原告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1條之2前段、第193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如附表一所示之損害,共2,018,310元。另原告已領取強制險保險金新臺幣(下同)74,861元。
㈡、原告於109年10月22日送至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下稱臺中榮總嘉義分院)急診,隔日接受右股骨粗隆閉鎖性骨折鋼板(釘)固定手術,109年12月31日出院。至111年10月3日,該院診斷證明書仍記載:「110年12月16日(骨科部),111年3月10日(骨科部),下肢遺存顯著運動障礙,症狀固定無法復元。」足見原告自發生車禍至上開診斷證明書111年10月3日開具止,仍於骨科門診追蹤治療,而右髖骨活動仍受限,下肢無力,生活需專人照護,則原告請求3年之看護費用,實屬合理。
㈢、並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2,018,310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答辯以:
㈠、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被告應負全部過失責任不爭執,就其請求之醫療費用110,605元、交通費用80,126元、專人洗滌費用25,936元、尿布費用39,397元、看護墊費用2,246元部分均沒有意見,同意支付。
㈡、看護費用部分:
 1、對看護費用每日全日為2,000元、半日為1,000元計算,沒有意見,依臺中榮總嘉義分院111年3月10日診斷證明書所載,原告需人照顧期間為3個月,且原告未提出聘請專業看護之證明,此部分被告僅同意給付9萬元。另術後3個月後之3年看護費用部分,因診斷證明書未記載術後3個月後之3年需要看護,而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113年1月22日之診斷證明書記載「需專人照護」亦僅記載目前,未說明需專人照顧期間多長,故不同意給付。
 2、所謂「顯著運動障害」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2分之1以上者,然臺中榮總嘉義分院112年7月11日及同年9月12日之病歷摘要並無原告活動角度之記載;又依臺中榮總嘉義分院112年11月9日病歷摘要所載:「肌力為2分代表只能水平移動無法抗重力上下移動,固其生理活動範圍定小於二分之一…」,惟肌力之增強與否,應視病人是否依醫囑持續復健有關;再者,上開112年7月11日病歷摘要記載「本院並無復健相關就診紀錄,未復健活動有肌力減失之可能」、「…年齡大易影響下肢骨折後之活動力…」,可知依原告年齡、受傷前之體況未積極復健治療,導致復原之程度不佳,此部分之擴大損失不應由被告負擔。
㈢、精神慰撫金部分:斟酌兩造之學、經歷及財產收入等情,原告請求金額過高,應予減少,被告同意給付10萬元。
㈣、原告已請領強制險保險金74,861元,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規定,得於賠償金額扣除之。
㈤、並答辯聲明:1、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3、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法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㈠、經查,原告主張因系爭事故被告造成原告受有系爭傷害。被告就系爭事故之發生,應負全部過失責任,且被告之過失行為與原告所受系爭傷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等事實,均為被告所不爭執,且被告因系爭事故犯過失傷害罪,經本院111年度嘉交簡字第64號、111年度交簡上字第24號刑事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取前揭刑事卷宗核閱無誤,是原告主張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即屬有據
㈡、茲就原告請求賠償之項目,分述如下:  
 1、醫療費用、交通費用、專人洗滌費用、尿布費用、看護墊費用部分:
  原告主張其因系爭傷害,支出醫療費用110,605元、交通費用80,126元、專人洗滌費用25,936元、尿布費用39,397元、看護墊費用2,246元,業據提出醫療費用明細收據、專人洗滌費用、尿布、看護墊收據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並同意支付(見本院卷二第187頁),應予准許。
 2、看護費用部分:
  原告主張其因系爭傷害,於109年10月22日送至臺中榮總嘉義分院急診,隔日接受右股骨粗隆閉鎖性骨折鋼板(釘)固定手術,109年12月31日出院。術後3個月共計90日,需全日看護,以每日2,000元計算。另於術後3個月後之3年,需半日看護,以每日1,000元計算。被告不爭執原告於術後3個月共計90日看護之必要,惟抗辯僅願意每日支付1,000元計算之看護費;且臺中榮總嘉義分院113年1月22日之診斷證明書僅記載目前需專人照護,而未說明需專人照顧期間多長,故不同意給付術後3個月後之3年看護費用云云。查原告術後3個月需專人全日看護一節,業具原告提出臺中榮總嘉義分院診斷證明書為證(見本院卷二第111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信為真實。又觀之111年10月3日臺中榮總嘉義分院診斷證明書記載:「110年12月16日(骨科部),111年3月10日(骨科部),下肢遺存顯著運動障礙,症狀固定無法復元」,且臺中榮總嘉義分院113年1月22日之診斷證明書亦記載「目前生活需專人照護」,足見原告自發生車禍至上開診斷證明書111年10月3日開具日止,仍於骨科門診追蹤治療,而右髖骨活動仍受限、下肢無力,生活需專人照護,且至113年1月22日止,仍需專人照護,故手術3個月後之3年期間,應有半日看護之必要。是本院認原告於上開手術後3個月期間,及手術3個月後之3年期間,既有全日、半日看護之必要,應認其受有相當於看護費之損害,自得請求被告賠償。又衡以目前聘請醫療看護之費用行情,原告主張全日看護部分,以每日2,000元計算,半日照護部分,以每日1,000元計算看護費,尚屬合理。準此,原告所得請求之看護費為1,275,000元(計算式:2,000×90+1,000×1095=1,275,000),原告僅請求1,260,000元,自有理由,應予准許。
 3、慰撫金部分:
  被告對於原告因系爭事故受傷,依法得請求慰撫金,並不爭執,僅抗辯原告請求之慰撫金數額過高。按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究竟若干為適當,應斟酌兩造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俾為審判之依據。本院審酌原告為國小畢業,系爭事故前務農(見本院卷二第86頁),被告為國中畢業,系爭事故前無業(見本院刑事庭110年度交易字第458號卷第37頁),兩造之財產、所得情況(詳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發生系爭傷害前,原告雖年事已高,然仍行動自由,甚至可至山中從事採集竹筍之工作,卻因系爭事故臥床今,身心所受痛苦之程度,並考量被告就系爭事故之過失情節等一切情狀,認原告所得請求之慰撫金,應以50萬元為適當。
 4、從而,原告所得請求之各項金額合計為2,018,310元(計算式:醫療費用110,605元+交通費用80,126元+專人洗滌費用25,936元+尿布費用39,397元+看護墊費用2,246元+看護費1,260,000元+慰撫金500,000元=2,018,310元)。又原告因系爭事故,受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74,861元,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規定,應自原告請求金額中扣除,是原告所得請求之金額應為1,943,449元。
四、綜上所述,原告基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943,44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4月26日(見本院111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5號卷第11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經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五、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核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駁,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黃佩韻
                  法 官 陳美利
                  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提起上訴,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裁判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狀,並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及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依上訴利益額繳納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附表一:              
編號
項目
金額(新臺幣)
說明及計算式
 1
醫療費用
110,605元
如附表二所示。
 2
交通費用
80,126元
如附表三所示。
 3
專人洗滌費用
25,936元
如附表四所示。
 4
尿布費用
39,397元
如附表五所示。
 5
看護墊費用
2,246元
如附表六所示。
 6 
看護費用
1,260,000元
原告遭此傷害前後經多次手術治療,無法自理生活,無獨立行走之能力,出院至今生活起居仍需他人看護照顧、協助,而由親屬看護,雖無現實看護之支付,亦應認受有相當看護費之損害,亦應比照僱用職業看護情形。
⑴手術後3個月,每日2,000元,計180,000元(計算式:2,000元×90日=180,000元)。
⑵上開3個月後再計算3年:半日1,000元,計3年,共計1,095,000元(計算式:1,000元×365日×3=1,095,000元)。
綜上,看護費用共計1,275,000元(計算式:180,000元+1,095,000元=1,275,000元),原告僅請求1,260,000元。
 7
精神慰撫金
500,000元
原告受傷迄今,歷經多次復健及手術仍未痊癒,無獨立行走能力,無法從事費力活動之工作,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形同殘廢,生活無法自理,身心甚為痛苦,故請求精神慰撫金500,000元。
  合   計
2,018,310元

附表二:醫療費用
編號
醫療機構
日期
看診科別
金額(新臺幣)
頁碼
 1
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
109年10月22日
急診
300元
附民卷第99頁
 2
109年10月22日
急診
11元
附民卷第87頁
 3
109年10月22日至109年10月31日
骨科
97,634元
附民卷第19頁、第89至91頁
 4
109年11月4日

200元(病歷複製費)
附民卷第63頁
 5
109年11月5日
泌尿外科
240元
附民卷第61頁
 6
109年11月5日
骨科部
240元
附民卷第93頁
 7
109年12月3日
骨科部
240元
附民卷第95頁
 8
109年12月31日

120元(證書費)
附民卷第55頁
 9
110年3月25日
骨科部
240元
附民卷第97頁
 10
110年3月25日

120元(證書費)
附民卷第59頁
 11
110年7月5日
泌尿外科
240元
附民卷第57頁
 12
110年7月12日
泌尿外科
320元
附民卷第69頁
 13
110年12月16日
骨科部
240元
附民卷第65頁
 14
110年12月16日

120元(證書費)
附民卷第67頁
 15
110年12月24日

80元(病歷複製費)
附民卷第101頁
 16
111年3月10日
骨科部
240元
附民卷第53頁
 17
111年3月10日

200元(證書費)
附民卷第71頁
 18
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
109年11月9日
心臟內科
290元
附民卷第41頁
 19
110年2月1日
心臟內科
290元
附民卷第31頁
 20
嘉義基督教醫院
109年11月3日
神經內科
290元
附民卷第35頁
 21
109年11月6日
神經內科
310元
附民卷第35頁
 22
109年11月13日
神經內科
310元
附民卷第37頁
 23
109年11月20日
神經內科
330元
附民卷第37頁
 24
109年12月4日
神經內科
350元
附民卷第33頁
 25
110年1月29日
神經內科
290元
附民卷第39頁
 26
110年4月13日
神經內科
480元
附民卷第39頁
 27
110年5月6日
神經內科
330元
附民卷第33頁
 28
寶雅中醫診所
110年1月13日

1,600元(250元+1,350元)
附民卷第45頁
 29
110年2月8日

1,600元
附民卷第45頁
 30
110年3月22日

1,600元(250元+1,350元)
附民卷第43頁
 31
110年5月31日

1,150元(250元+900元)
附民卷第43頁
 32
110年7月16日

600元(150元+450元)
附民卷第45頁
  合   計
110,605元

附表三:交通費用
編號
日期
開具收據人
金額(新臺幣)
頁碼
備註  
 1
109年11月13日
財團法人嘉義市私立瑞泰老人長期照護中心
126元
附民卷第41頁
交通接送來回
 2
112年2月16日
鄭協華
80,000元
本院卷一第241頁
每月8趟(往返車資400元),110年1月起至112年1月共25個月,共計80,000元(計算式:25個月×8趟×400元)
  合   計
80,126元

附表四:專人洗滌費用
編號
機構
活動名稱/月份
金額(新臺幣)
頁碼
 1
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
109年11月照顧及專業服務服務費
287元
附民卷第85頁、本院卷一第243頁
 2
109年12月照顧及專業服務服務費
585元
附民卷第85頁、本院卷一第243頁
 3
110年1月照顧及專業服務服務費
572元
附民卷第85頁、本院卷一第243頁
 4
110年2月照顧及專業服務服務費
520元
附民卷第83頁、本院卷一第245頁
 5
110年3月照顧及專業服務服務費
676元
附民卷第83頁、本院卷一第245頁
 6
110年4月照顧及專業服務服務費
676元
附民卷第83頁、本院卷一第245頁
 7
110年5月照顧及專業服務服務費
624元
附民卷第81頁、本院卷一第247頁
 8
110年6月照顧及專業服務服務費
676元
附民卷第81頁、本院卷一第247頁
 9
110年7月照顧及專業服務服務費
728元
附民卷第81頁、本院卷一第247頁
 10
110年8月照顧及專業服務服務費
624元
附民卷第79頁、本院卷一第249頁
 11
110年9月照顧及專業服務服務費
624元
附民卷第79頁、本院卷一第249頁
 12
110年10月照顧及專業服務服務費
936元
附民卷第77頁、本院卷一第249頁
 13
110年11月照顧及專業服務服務費
1,352元
附民卷第77頁、本院卷一第251頁
 14
110年12月照顧及專業服務服務費
1,352元
附民卷第75頁、本院卷一第251頁
 15
111年1月照顧及專業服務服務費
1,300元
附民卷第75頁、本院卷一第253頁
 16
111年2月照顧及專業服務服務費
1,040元
附民卷第73頁、本院卷一第253頁
 17
111年3月照顧及專業服務服務費
1,352元
附民卷第73頁、本院卷一第253頁
 18
111年4月照顧及專業服務服務費
1,196元
本院卷一第255頁
 19
111年5月照顧及專業服務服務費
1,352元
本院卷一第255頁
 20
111年6月照顧及專業服務服務費
1,144元
本院卷一第255頁
 21
111年7月照顧及專業服務服務費
936元
本院卷一第257頁
 22
111年8月照顧及專業服務服務費
1,040元
本院卷一第257頁
 23
111年9月照顧及專業服務服務費
1,300元
本院卷一第257頁
 24
111年10月照顧及專業服務服務費
1,300元
本院卷一第259頁
 25
111年11月照顧及專業服務服務費
1,352元
本院卷一第259頁
 26
111年12月照顧及專業服務服務費
1,404元
本院卷一第259頁
 27
112年1月照顧及專業服務服務費
988元
本院卷一第261頁
   合    計
25,936元

附表五:尿布費用                 
編號
日期
品名
金額(新臺幣)
頁碼
備註
 1
109年11月13日
來復易紙尿褲
518元(259元×2包)
附民卷第19頁
全聯福利中心
 2
109年11月25日
尿褲L號
952元(4包)
附民卷第47頁
維康居家護理保健用品中心
 3
109年12月3日
尿布
2,700元(12包)
附民卷第51頁
吉杏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4
110年1月6日
來復易復健褲長時間安心
1,047元(698元+349元)
附民卷第23頁
弘安藥粧生活館有限公司
 5
110年1月15日
來復易復健褲長時間安心
1,047元
附民卷第23頁
弘安藥粧生活館有限公司
 6
110年1月30日
來復易復健褲長時間安心
1,047元
附民卷第19頁
弘安藥粧生活館有限公司
 7
110年2月7日
來復易復健褲長時間安心
2,094元
附民卷第19頁
弘安藥粧生活館有限公司
 8
110年3月3日
來復易復健褲長時間安心
2,094元
附民卷第25頁
弘安藥粧生活館有限公司
 9
110年4月15日
來復易復健褲長時間安心
2,034元
附民卷第23頁、第105頁
弘安藥粧生活館有限公司
 10
110年4月29日
來復易復健褲長時間安心
1,017元
附民卷第23頁、第109頁
弘安藥粧生活館有限公司
 11
110年5月22日
來復易復健褲長時間安心
2,084元(339元+1,745元)
附民卷第25頁、第113頁
弘安藥粧生活館有限公司
 12
110年6月21日
來復易復健褲長時間安心
2,084元
附民卷第27頁
弘安藥粧生活館有限公司
 13
110年7月19日
來復易復健褲長時間安心
2,034元
附民卷第27頁
弘安藥粧生活館有限公司
 14
110年8月10日
來復易復健褲長時間安心
1,356元
附民卷第27頁、第109頁
弘安藥粧生活館有限公司
 15
110年9月4日
來復易復健褲長時間安心
2,034元
附民卷第29頁
弘安藥粧生活館有限公司
 16
110年9月28日
來復易復健褲長時間安心
2,034元
附民卷第29頁
弘安藥粧生活館有限公司
 17
110年11月6日
來復易復健褲長時間安心
2,034元
附民卷第29頁
弘安藥粧生活館有限公司
 18
110年12月10日
來復易復健褲長時間安心
2,712元
附民卷第29頁
弘安藥粧生活館有限公司
 19
111年1月15日
來復易復健褲長時間安心
3,051元
附民卷第31頁
弘安藥粧生活館有限公司
 20
111年2月17日
來復易復健褲長時間安心
2,712元
附民卷第29頁
弘安藥粧生活館有限公司
 21
111年4月10日
來復易復健褲長時間安心
2,712元
附民卷第31頁
弘安藥粧生活館有限公司
  合    計
39,397元

附表六:看護墊費用                 
編號
日期
品名
金額(新臺幣)
頁碼
備註
 1
109年11月13日
馨看護墊
99元
附民卷第19頁
全聯福利中心
 2
109年12月16日
安親看護墊(XL)
158元
附民卷第47頁
弘安藥粧生活館有限公司
 3
110年1月6日
安親看護墊(超大型)
198元
附民卷第23頁
弘安藥粧生活館有限公司
 4
110年1月30日
安親看護墊(超大型)
198元
附民卷第19頁
弘安藥粧生活館有限公司
 5
110年3月3日
安親看護墊(超大型)
198元
附民卷第25頁
弘安藥粧生活館有限公司
 6
110年4月29日
安親看護墊(超大型)
198元
附民卷第23頁
弘安藥粧生活館有限公司
 7
110年7月19日
安親看護墊(XXL)
170元
附民卷第27頁
弘安藥粧生活館有限公司
 8
110年9月4日
安親看護墊(XXL)
158元
附民卷第29頁
弘安藥粧生活館有限公司
 9
110年11月6日
安親看護墊(XXL)
79元
附民卷第29頁
弘安藥粧生活館有限公司
 10
110年12月10日
安親看護墊(XXL)
237元
附民卷第29頁
弘安藥粧生活館有限公司
 11
111年1月15日
安親看護墊(XXL)
158元
附民卷第31頁
弘安藥粧生活館有限公司
 12
111年2月17日
安親看護墊(XXL)
237元
附民卷第29頁
弘安藥粧生活館有限公司
 13
111年4月10日
安親看護墊(XXL)
158元
附民卷第31頁
弘安藥粧生活館有限公司
   合   計
2,2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