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12號
原 告 億展工程行
被 告 聯合電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稱同)920,099元及其利息,則
本件訴訟標的即核定為920,099元,應繳
裁判費10,1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6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