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25號
原 告 翁國峰
被 告 富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復未於訴狀載明
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例如,
訴之聲明第1項之土地面積為何?公告現值為何,並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賠償之金額為何?訴之聲明第3項之訴訟標的與其原因事實為何,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何?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