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54號
原 告 吳玠霖
被 告 安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返還租賃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7,800元(即本件請求返還建物的現值),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4,761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芙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