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補字第185號
原 告 享峻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有明文規定。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本院110年司執字第8918號
強制執行事件,對
被告所分配的
債權額新臺幣(下同)1,248,916元,應減為0元,並將減少的金額改分配給原告,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48,91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就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芙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