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224號
原 告 千睦有限公司
被 告 偉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0,000元,應繳
裁判費9,3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8,8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