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238號
原 告 欣嘉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立勝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確認
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分別有明文規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64,188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1,016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就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芙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附表:
1.
訴之聲明第1項:確認被告對原告就欣嘉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廠房、辦公室、員工單身宿舍新建工程之工程款債權新臺幣(下同)11,128,188元不存在。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1,128,188元。
2.訴之聲明第2項:確認被告對原告就欣嘉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廠房、辦公室、員工單身宿舍新建工程之
履約保證金債權新臺幣(下同)6,936,000元不存在。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6,936,000元。
1+2=18,064,188元(11,128,188元+6,93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