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249號
原 告 葉建志
被 告 天恩開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與被告間之委任關係不存在,原告之請求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12條之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