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28號
原 告 夢幻蜜拉餐飲國際有限公司
原 告 李雅琪
凃呈祥
張秋娥
張惠淳
吳加發
黃碧琴
張秋萍
羅文惠
沈峻緯
鄭棋維即義興醬園
林貞君 住○○○○區○○○路000 號0樓A0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0,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婉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