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287號
原 告 易鴻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藤淦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58,515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80,7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0,29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