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438號
原 告 台灣鉅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件原告與
被告黃郁雅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向本院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經在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該視原告的聲請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是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該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50,500元,扣除原告已經繳納的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還不足50,000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就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芙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