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3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印鑑章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7號 
原      告  茂生資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慈苹 
被      告  陳茂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4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5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具領資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