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3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信惠
侯凱騰
即 原 告 世賢加油站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7月29日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有下列程式欠缺,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後依限補正下列事項,並繳納上訴費用,
逾期不補正,即裁定
駁回上訴:
一、應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1,730元:
㈠、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
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
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㈡、查
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駁回。三、第一、二審
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就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應以其上訴若為勝訴所得之利益為其上訴利益,故其訴訟標的價額為71萬7,976元,應徵收之第二審上訴費為1萬1,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又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檢附理由,請併予檢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一强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