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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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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3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98號 
原      告  蒂亞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雅林 



被      告  永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耀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在案,扣除督促程序已繳納之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仍應補繳裁判費5萬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30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逾期駁回。而原告於111年7月6日受收上開裁定,然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裁定書、送達證書、本院之查詢單在卷可證,是原告起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