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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4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28號 
原      告  葉建志 
被      告  天恩開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靖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原告聲請「確認與被告間之委任關係不存在」,因未繳訴訟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9日裁定,請其於5日內補繳,逾期駁回。而原告於111年7月26日受收上開裁定,然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裁定書、送達證書、本院之查詢單在卷可證,是原告起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