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428號
原 告 葉建志
被 告 天恩開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原告
聲請「確認與
被告間之委任關係不存在」,因未繳訴訟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9日裁定,請其於5日內補繳,逾期駁回。而原告於111年7月26日受收
上開裁定,然
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裁定書、送達證書、本院之查詢單在卷
可證,是原告起訴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