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4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志森
即 被 告 璿智國際寵物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遷讓房屋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50,900元。
上訴人應該在收到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32,091元,超過期限沒有繳納,就
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遷讓之房屋之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050,900元,有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
可按。是則,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該核定為2,050,900元,應該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為32,091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時未一併繳納。本院現在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望民
如對本裁定
主文第1項
抗告,須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該按照
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並且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