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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4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95號
原      告  李嘉榮 

被      告  黃寶玉 
            豪麥有限公司有巢氏房屋

法定代理人  劉惠萍 
上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邱靜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3月7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