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545號
原 告 陳俊瑋
被 告 戴宏田
黃錦雲
上 一 人
被 告 黃翠霞
黃永成
黃永芳
黃瑞
戴金得
戴淑月
被 告 王滄田
王聖元
王奕人
(上三人均為涂金釵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水龍等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
本件應由黃永芳、黃永成、黃錦雲、戴宏田、戴金得、戴淑月、黃翠霞、黃瑞為黃蔡玉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二、本件應由王滄田、王奕人、黃聖元為涂金釵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
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蔡玉於民國112年2月18日死亡,其法定
繼承人有其現存之
直系血親卑親屬黃永芳、黃永成、黃錦雲、戴宏田、戴金得、戴淑月、黃翠霞、黃瑞(下稱黃永芳等人),有黃蔡玉
繼承系統表及
戶籍謄本(本院卷㈡第41、45至65頁)
可稽,無向法院聲明抛棄繼承,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本院卷㈢第3頁)
可佐。茲因原告與黃永芳等人均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爰依
上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黃永芳等人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三、本件被告涂金釵於113年1月22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有王滄田、王奕人、王聖元(下稱王滄田等人),有涂金釵之
個人戶籍資料、親等關聯(一親等)及黃滄田等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可稽(附於限閱卷內),無向法院聲明抛棄繼承,亦有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可佐。茲因原告與王滄田等人均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上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王滄田等人承受訴訟,續行訴訟。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美利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