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680號
上 訴 人 東益重機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30,000元,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19,7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