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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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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7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09號 
原      告  台灣鉅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寬 


被      告  黃郁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先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提起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50,000元。該項裁定已於111年11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