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
上 訴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鼎優創意行銷有限公司等人間
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67,900元(4,342,000-2,974,100元),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21,8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