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
原 告 長野有限公司
黃文力律師
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律師
張雅敏
洪恩全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3,269元,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9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808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3,269元,尚欠新臺幣26,5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